私分罚没财物罪会怎样判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判罚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若情节严重,将对该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若这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标准: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特定情况下,即使诈骗金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若情节严重,将对该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若这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关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及情节严重情形的界定。
私分罚没财物罪醉新司法解释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对于该罪行,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醉新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上的扩展: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由特殊主体变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观方面的认定:在主观方面,私分罚没财物罪表现为故意。
3. 客观方面的具体界定:
- 行为方式:包括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等多种形式。
- 行为对象:特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
- 行为结果:这些罚没财物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并且这些财物被非法地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4. 客体上的调整:私分罚没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所有权。
5. 量刑规定:犯罪者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 单位犯罪责任:若为单位犯罪,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同时,若这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也将按照受贿行为处理,并依照相同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标准:
- 个人私分:2千元至5万元以上的。
- 单位私分: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特定情况下,即使私分的罚没财物没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如需获取更多相关信息,可以查阅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官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