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承认复利吗
民间借贷可以承认复利。复利是指在每个计息周期结束后,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下一个周期的利息。这种计算方式在民间借贷中较为常见。
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又约定了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双方同意并约定复利计算方式,那么出借人有权主张复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复利的计算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民间借贷复利能否得到司法保护
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即利息在未清偿的本金上继续计算利息,是一种高利息的计息方式。关于复利是否能够得到司法保护,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在中国,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复利的计算结果超过了法定上限,超出部分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七条也明确指出,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醉初借款本金与以醉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中的复利在一定条件下是受到司法保护的,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