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以前退款算诈骗不
立案前退款是否算诈骗,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对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退款行为只是为了避免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那么通常不会被视为诈骗。例如,如果一方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存在质量问题,但在消费者投诉之前主动退款,这种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诈骗。
但是,如果对方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通过退款来骗取消费者的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例如,如果一方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消费者购买劣质商品或服务,然后通过退款来骗取消费者的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
总之,立案前退款是否算诈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立案前已退还诈骗款
在立案前主动退还诈骗款,可能有助于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根据《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五)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指使、授意、强迫他人诈骗的;
(七)利用黑恶势力进行诈骗的。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诈骗款项可能会被视为自首和积极悔过的表现,从而在判决时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更有权向相关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主动退还诈骗款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