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纸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法所称的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法所称的商业道德,是指从事商业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诚信原则、公平原则、诚信文化等。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一)捏造虚假事实,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二)捏造虚假事实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捏造的事实构成名誉侵权;
(三)明知或应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仍使用或披露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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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方式
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违反公平、诚信原则的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侵犯商标权:如仿冒他人商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宣传。
2. 侵犯商业秘密:如盗取、泄露或者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如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等。
3. 虚假宣传:如发布虚假、误导性的广告,夸大产品功能,混淆商品来源等。
4. 价格欺诈:如捏造折扣信息、虚假优惠、串通涨价等。
5. 搭售行为: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主要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必须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捆绑销售。
6. 侵犯著作权:如抄袭、盗用他人的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
7.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价格歧视、限制交易等。
8. 诋毁竞争对手:通过散布谣言、造谣、诽谤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和商品声誉。
9. 恶意投诉: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合理的投诉,如虚假举报、恶意诉讼等。
10.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产品上标注竞争对手的商标、名称或者产地等。
总之,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阻碍了公平竞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通常会采取严格的法律措施,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