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遗嘱继承怎么办
关于公房遗嘱继承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公房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并不直接归属于个人。因此,在遗嘱继承中,公房通常是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
然而,如果公房承租人去世,其生前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承租人没有留下遗嘱,那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关系继续承租公房。
此外,对于公房拆迁补偿款的问题,情况则有所不同。如果公房是按户口进行补偿的,那么补偿款应当归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如果公房是按人头进行补偿的,那么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不过,如果同住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按照他们达成的协议来处理。
参考法条内容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公产房遗嘱继承新规:允许指定后续承租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公产房(即公有住房)的遗嘱继承问题,确实存在一些新的规定。以下是相关规定的要点:
1. 允许指定后续承租人:在公产房的承租权问题上,遗嘱中可以指定后续承租人。这意味着,如果承租人去世,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公产房的承租权。
2. 合同解除与优先购买权:如果继承人为唯一或部分继承人,且公产房租赁合同尚未到期,那么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继承人后,继承人便取得了房屋的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确保了继承人在承租权上的权益。
3. 其他继承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继承人也有权优先购买公产房。
4. 租赁合同期限:公产房租赁合同期限为原承租期限。例如,原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10年,期满后自动续期。在原承租期限内,继承人不能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5. 法律依据:这些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实际案例和当地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