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禁止性规定
合同成立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合同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这同样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秩序。
3.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这类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也是无效的。
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当合同双方存在恶意串通,且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这样的合同同样是无效的。
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果合同虽然形式上合法,但实际上是为了达到非法目的,那么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6. 损害社会公共道德:如果合同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道德,那么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合同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也应当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7.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误导对方签订合同,那么这样的合同是基于误解或欺诈而订立的,因此也是无效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并排除了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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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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