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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做完征地告知下一步做什么,出了征地告知书后迟迟没动静

2024-12-08 03:21:42编辑:臻房小郎分类:抖音百科 浏览量(

土地做完征地告知下一步做什么

土地做完征地告知后,下一步通常涉及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1. 土地现状调查:
      
       - 由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 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2.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土地征收启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3.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 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 办理补偿登记:
      
       -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5.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6. 向相关部门申请征收土地:
      
       - 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7. 发布征收公告:
      
       - 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公告。
       - 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土地现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
      8. 落实征地补偿措施:
      
       - 征收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9. 强制执行:
      
       -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行为不认同,不主动交出土地,那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书上签字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注意,这些步骤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政府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和醉新的指导。

土地做完征地告知下一步做什么,出了征地告知书后迟迟没动静

出了征地告知书后迟迟没动静

如果出了征地告知书后迟迟没有进一步的法律程序或通知,这可能涉及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征收应当遵循一系列法定程序,包括发布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及向有关部门申请征收土地等。
      
      如果征收方未依法进行公告或公告内容不完整、不明确,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会、未依法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者未依法进行补偿登记,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征收。
      
      在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征收方说明理由,并要求其尽快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如果征收方逾期不处理,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参考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您在实际情况中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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