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级层面,通常不直接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主要负责处理合同纠纷和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纠纷。
然而,在一些地区,县级政府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设立仲裁分支机构,或者与上级仲裁委员会合作,在县级设立仲裁工作点,以便更方便地为当地当事人提供仲裁法律服务。
此外,一些地方可能还设有地方性的仲裁机构或仲裁中心,这些机构可能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设立,以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解决纠纷。
因此,虽然县级层面不直接设立仲裁委员会,但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仲裁机构或工作点,为当地提供仲裁法律服务。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