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职权有哪些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拥有以下主要职权:
1. 立案权: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然后填写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案件情况重大、复杂,还可以由一名以上办案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接警处置。
2. 侦查权:这是公安机关醉主要的职权。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如果认为案件需要提起公诉,应将案件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 执行权:包括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执行刑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此外,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余刑在3个月以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看守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
4. 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预审权: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社会危险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侦查。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5. 强制措施执行权:包括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交由看守所、公安机关执行。
6. 法律监督权: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执行监督。
7. 国际合作权:在国内,公安机关需要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共同打击犯罪。在国际层面,公安机关则需按照国际条约和惯例,与其他国家的警察机关进行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8. 其他职权:包括查询、冻结、扣划涉案财产,以及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等。
请注意,以上列举的职权并非全部,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准。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职责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以下职责:
1. 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2.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责;
3. 进行刑事审判监督;
4. 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5. 追缴赃款赃物;
6.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
7. 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8. 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9. 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10. 执行限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决定;
11. 负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审批工作;
12. 处理刑事赔偿案件;
13. 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