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
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用人单位处于困难时,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8.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9.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