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由谁做出
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通常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做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况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
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等。
总之,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做出,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劳动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法律条款:
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6.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地方性的劳动法规和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中也可能包含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劳动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