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护的设立方式包含什么
监护的设立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法定监护:这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监护。例如,《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这些监护是法定的,不需要被监护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申请或同意。
2. 指定监护:这是由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所指定的监护。例如,《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的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这些监护的设立是基于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
3. 协议监护:这是由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之间通过协议来确定监护人的方式。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时,由其他亲属或组织来担任监护人。
4. 遗嘱监护:这是通过遗嘱来指定监护人的方式。通常在被监护人父母去世前,会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其监护人和监护事项。
以上四种方式中,协议监护和遗嘱监护需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而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则更多地考虑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和实际情况。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您在实际情况中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关于监护的性质
监护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 法定性:监护人的身份不是基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也不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这意味着,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不享有监护资格的人不能成为监护人。
2. 身份性:监护是一种身份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它将特定的人(监护人)与特定的人(被监护人)联系起来,使他们之间产生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权利义务性:作为监护人,其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一方面,监护人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监护人也有义务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确保其健康成长。
4. 强制性:监护关系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强制存在的。即使监护人不愿意担任监护职责,也必须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这种强制性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5. 无偿性:监护人通常是没有报酬的。他们履行监护职责是基于道义和法律责任,而不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
6. 持续性:监护关系一旦建立,就会持续存在,直到被监护人成年或死亡,或者监护关系终止为止。这种持续性确保了被监护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必要的保护和照顾。
综上所述,监护的性质是一种法定、身份、权利义务、强制、无偿和持续性的关系。它旨在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