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立案意味什么
行政再审立案意味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认为存在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会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再审。
行政再审的立案调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庭在接到申诉状后,先进行系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立案庭立案后,将案件移送到审判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此外,如果经两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仍坚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行政再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特殊重大案件可能会更长,甚至超过一年。审理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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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审案件立案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醉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7〕1号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已于2017年3月22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醉高人民法院
2017年3月22日
第一条 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是与生效裁判文书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二)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 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证据的;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一)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的;
(二)申请再审人未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再审请求数额的;
(三)申请再审人对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
(四)申请再审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五)申请再审人提交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六)对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再审:
(一)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未在三个月内作出再审裁定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三个月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不得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而延期再审申请。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作出再审裁定或者提出再审建议。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醉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醉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再审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在案件受理时尚未作修改、补充的,可以适用新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立案流程可能因地区法院实际操作有所差异,建议咨询相关部门获取具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