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中,对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查询政府信息收费等具体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是收费标准:
1.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免收费用。
2.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
* 依照《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 信息处理费的计算标准分为两种情况:
+ 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申请信息数量×检索、复制、邮寄费用。
+ 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不予收取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数量×检索、复制、邮寄费用。
* 信息处理费的收取情况需报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 查询政府信息收费: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据《条例》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行政机关应当将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通过赠送、免费发放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并注明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请注意,上述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建议直接查阅北京市政府官网发布的醉新官方文件以获取醉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