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概念及特征。以下是该司法解释中关于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具体内容:
### 概念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客观方面
在客观上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应当履行职务而未履行;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而故意不履行。
###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邮政工作人员。
(1)本罪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是指国家邮政主管部门或者邮政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邮电系统的营业员、发行员、分拣员、投递员等。
(2)单位犯罪是指数额犯,即行为人或者单位的犯罪事实成立之日起,就构成单位犯罪,而不论是否已经实际完成。对于个人犯罪来说,只有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才成立犯罪,而单位犯罪则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构成。
### 主观方面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应当履行职务而未履行。故意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投递邮件的职责;二是行为人有意地、故意地不按时、不投递邮件。
###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 客观方面
在客观上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
### 相关法条
1.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单位犯罪处罚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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