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指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7.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这些规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的刑事量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导。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法条或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