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货币案件的解释规定主要涉及《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1. 变造货币的认定:
- 伪造货币是指以假币换取货币、以假币作为资本谋取暴利、出售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的行为。
- 变造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假币的行为。
2. 变造货币罪的客体:
- 变造货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
3. 变造货币罪的客观方面:
- 在客观上表现为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的行为。
4. 变造货币罪的主体:
-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5. 变造货币罪的主观方面:
- 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假币而进行变造。
6. 变造货币罪的定罪量刑:
- 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变造货币罪的定罪量刑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数额较大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7. 特定情形下的处理:
- 对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或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法律亦有明确规定。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标准:
-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