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股东也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 利润分配权:公司应当将利润分配给股东的情况向股东公开,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 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4. 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公司应当向股东支付股息和红利。
5. 股权转让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7. 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作出决议。董事会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应当经监事会过半数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股东的权益,确保股东能够在公司中公平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在行使权利时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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