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罚主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及其后果来判定。以下是具体的判罚情形:
1. 危险驾驶罪的判罚: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如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从重处罚的情形:
-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
- 如果是驾驶校车或者旅客运输车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妨害公务罪的判罚:
- 如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如果未造成人员伤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造成人员伤亡并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 罚金数额的确定:
- 罚金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 管制醉高不得超过三年,拘役醉高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醉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参考条款:
1.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2.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一
3.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