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 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 变更前往地或者途径地,多次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
3. 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4. 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5. 被胁迫、诱骗偷越国(边)境的;
6.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7.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
8.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这些规定明确了偷越国(边)境罪中“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依据。如需更多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司法解释文件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