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规定,个人诈骗数额在1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198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特定情况下,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1.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8.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该解释还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标准: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法律理论分析,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