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高院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目前没有直接针对此问题的具体司法解释。但根据《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5. 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的;
6. 其他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该条款虽未明确指出“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犯罪”,但在实际操作中,若醉高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导致错误判决或裁定,相关责任人或机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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