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9月18日由醉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依法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提供场地的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直接负责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包括: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保卫设施;
(二)保障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安全;
(三)审查活动场所承运人、赞助商、场地建筑者的安全资格;
(四)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确保各类安全设施正常运转;
(五)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器材和物资,确保活动现场配备救护人员、救护器材及救护车;
(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并组织演练;
(七)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巡查,必要时派员随同公安机关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直接负责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其安全保卫责任由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承担。
第五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提供场地的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权要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以合法形式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七条 承办者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八条 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场内抛掷杂物,不听制止;
(二)展示侮辱性词句;
(三)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四)向场外抛掷物品,不听制止;
(五)撕扯、污辱他人;
(六)擅自进入非活动区域;
(七)其他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三)维护现场秩序,不得阻碍安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保障活动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影响大型群众性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责任,落实安全工作任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应当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参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三)维护现场秩序,不得阻碍安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保障活动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影响大型群众性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主办者应当做好下列安全防范工作: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保卫设施;
(二)保障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安全;
(三)审查活动场所承运人、赞助商、场地建筑者的安全资格;
(四)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确保各类安全设施正常运转;
(五)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器材和物资,确保活动现场配备救护人员、救护器材及救护车;
(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并组织演练;
(七)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巡查,必要时派员随同公安机关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直接负责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其安全保卫责任由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承担。
第十六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主办单位的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如果有过失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纸勤证件进入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 承办者发现大型群众性活动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隐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接到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停止活动。
第十九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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