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检高利转贷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主要
醉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二十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一百万元以上的;
3. 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三十户以上的;
4. 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5. 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一百万元以上的;
6. 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三百万元以上的;
7. 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8. 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五百万元以上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寻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
2019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
2019年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诈骗数额的大小以及其他相关情节。以下是具体的立案标准:
1.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对于高利转贷罪,还需要考虑以下情节:
1. 高利转贷利率多少:一般来说,年利率超过36%就是高利转贷罪,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 是否给他人提供贷款: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也构成高利转贷罪。
3. 转贷对象是否特定:如果转贷对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特定对象,如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等,且提供了数额较大的贷款,则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此外,对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或滥用职权罪。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立案还需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