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除非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存在过错,否则机动车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存在过错,那么根据过错程度,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3. 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那么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比例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事故的责任认定、损失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都会影响赔偿比例的确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