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会产生的效果是使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此外,代位权的行使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该债权已到期。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例如抚恤金、养老金等。
4.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代位权诉讼中的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 原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代位权诉讼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5.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6.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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