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应该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违反规定解除,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孕期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应该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具体来说,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她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赔偿的计算方式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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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违法解除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孕期女职工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具体来说,经济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存在过错,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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