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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离婚双方对公房是都有承租权(最高法院离婚公房承租权的规定)

2025-02-09 00:56:03编辑:臻房小成分类:抖音百科 浏览量(

哪些情形下离婚双方对公房是都有承租权

在离婚过程中,对于公房承租权的归属问题,通常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离婚双方对公房都有承租权的情形:

1. 双方均符合公房承租资格:如果离婚双方都具备公房承租资格,且在承租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其他住房,那么在离婚时,双方都有权要求继续承租公房。

2. 双方均不符合公房承租资格,但都是同住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都不是公房的正式承租人,但由于他们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且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因此在离婚时,双方可能都有权要求继续承租公房。

3. 一方符合公房承租资格,另一方不符合但属于同住人:如果一方是公房的正式承租人,而另一方虽然不符合承租资格但却是同住人,并且在承租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其他住房,那么在离婚时,具有承租资格的一方可能有权要求继续承租公房,而另一方则可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4. 双方均不符合公房承租资格,且都不是同住人:如果离婚双方既都不是公房的正式承租人,也不是该房屋的同住人,并且在该房屋中也没有其他住房,那么在离婚时,双方可能都没有权要求继续承租公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将公房判给第三方,如子女或其他亲属。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形仅是一些可能导致离婚双方对公房都有承租权的常见情况。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此外,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导致不能使用;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导致不能使用;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

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这些规定也涉及到承租权的问题,可结合具体案情,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判断。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上述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律师及相关专业人士。

哪些情形下离婚双方对公房是都有承租权(醉高法院离婚公房承租权的规定)

醉高法院离婚公房承租权的规定

关于醉高法院离婚公房承租权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 公房承租权的性质:公房承租权是具有一定身份性质的权益,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紧密相关。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公房承租权的归属问题,法院会从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2. 离婚时公房的处理方式:

- 双方均有权承租:如果离婚双方都具备承租公房的条件,法院通常会考虑让双方继续承租。

- 一方愿意支付补偿: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和经济负担,或者在照顾老人和孩子方面付出更多,可以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并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归其所有。

- 双方均无承租条件:如果双方均无承租公房的条件,且双方均不愿意承租公房,法院可能会判决由双方轮流居住。

- 法院判决单一主体承租:在某些情况下,如一方有长期在公房内居住,且双方都符合承租条件,法院可能会判决由这一方继续承租。

3. 离婚后公房承租权变更的条件:如果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又有负担能力的,法院会判决具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归有困难一方所有。

4. 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在公房拆迁的情况下,离婚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补偿款的归属。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12月16日)明确了以下规定:

-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原则上由一方承租。

-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购买该房屋时的另一方不具备承租条件的,所有权人应认定为另一方。

- 一方婚前借款touzi建造的公房: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其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本金和清偿贷款的部分应认定为借款方的个人财产。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你在实际情况中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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