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纸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判刑标准如下:
- 基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18号)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标准:
- 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 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 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特定情况下,即使盗掘的古脊椎动物化石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 伪造、变造、买卖从事特定活动许可证的;
- 伪造、变造、买卖殡葬设施、陵墓设施、地质资料、考古发掘资料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纸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判刑标准。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1〕18号):关于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数额的具体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