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上的误工期有法律效应吗
是的,司法鉴定上的误工期具有法律效力。误工期也称为休息期或休假期间,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恢复所需的时间。误工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一样,是受害人受损害程度和获得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依据。
根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如果受害人因伤导致无法工作,其收入会相应减少,这部分损失就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误工期来评估,并据此要求相应的赔偿。

司法鉴定上的误工期有法律效应吗怎么赔偿
是的,司法鉴定上的误工期具有法律效力。误工期也称为休息期或休假期间,是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司法鉴定中,误工期通常是根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规范来确定的。
误工费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具体参考以下法律规定:
1.《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3.《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5.《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