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确有困难,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明确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第四款规定,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后,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因此,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一般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在此期间提交全部证据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但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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