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挪用资金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挪用金额、用途、时间以及是否归还等因素来决定。具体规定如下:
1. 基本量刑: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特定情形下的加重处罚:
-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3. 特定情形下的从重处罚:包括:
- 严重损害单位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 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
- 使用挪用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曾因挪用资金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
挪用资金罪新旧规定
挪用资金罪的新旧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中。以下是关于挪用资金罪新旧规定的主要内容:
### 新旧规定对比
1. 主体上的变化:
* 旧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 新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
2. 用途上的变化:
* 旧规定:限于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未明确禁止挪用者本人使用。
* 新规定:明确规定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具体法条对比
* 旧法:《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新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其他相关信息
*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所需材料:立案时,通常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挪用资金的详细情况(如时间、金额、用途等)。同时还需提供基本证据材料,如双方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
* 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时效:该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因为其法定醉高刑为三年。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则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挪用资金罪的新旧规定在主体、用途以及具体法条方面均有所调整。这些变化反映了我国刑法在不断完善和发展过程中对挪用资金罪定义的精准化和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