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强制执行后,执行期限和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一、执行期限
1.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如果执行程序中止,那么在中止期间是不会计算执行期限的。一旦执行程序恢复,那么执行期限将从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执行方式
1.强制执行主要是通过强制措施来实现的,包括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例如限制其高消费和出入境等。此外,法院还可以查询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2.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拒绝履行判决,将面临信用记录不良、限制高消费和出入境等后果,甚至可能遭受司法拘留。同时,被执行人还可能遭受司法公告,这可能会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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