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基本农田应当由谁批准
征收基本农田的批准权主要取决于征收的规模和性质。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 基本农田:这是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而设定的法律红线。
2.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这一标准是为了平衡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3.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同样是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除了上述由国务院批准的征收情形外,其他征收行为通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征收基本农田由什么批准
征收基本农田的批准权主要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具体来说:
1. 征收基本农田的依据:征收基本农田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必须确保征收的耕地数量不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纸的三十倍。
2. 国务院的批准权:征收基本农田属于国家行为,因此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如果征收的是基本农田且未达到上述数量要求,那么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3. 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除了国务院批准征收外,征收基本农田还需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但请注意,如果征收的是非基本农田的土地,那么只需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征收基本农田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依法进行公告,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土地管理法》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