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牛卖给乙但未交付,此时产下的小牛归属问题涉及到了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通常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甲已经将牛交付给乙,那么牛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给乙了。但是在这个案例中,甲尚未交付牛,所以牛的所有权仍然归甲所有。
其次,关于小牛的归属问题,由于小牛是牛的产出物,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和民法原则,产出的动产或不动产通常归原物的所有人所有。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小牛作为牛的产出物,其所有权应当归甲所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乙在购买牛时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已经产下的小牛,并且甲也接受了这一条件,那么可以认为双方已经就小牛的归属达成了某种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小牛的归属可能会根据双方的协议来确定。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的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小牛的所有权应当归甲所有。但是具体的归属问题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双方的意愿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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