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罚。
一般来说,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标准:
*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 个人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 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特定情况下,即使贪污数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二)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