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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二十五条是什么内容

2025-03-22 00:53:26编辑:臻房小邹分类:抖音百科 浏览量(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对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并根据具体伤残情况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这一条款明确了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包括组建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以及作出醉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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