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别侵占罪和不当得利
侵占罪和不当得利在性质和处理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具体的区分方法:
1. 性质: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它是一种事件,而非行为。
* 侵占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它是一种犯罪行为。
2. 产生原因:
* 不当得利产生于当事人的意志以外的情况,如因天降暴雨导致甲鱼塘中的鱼跃入乙的鱼塘。
* 侵占罪则是因为当事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如甲误将乙的财物放在自己的抽屉内。
3. 主观心态:
* 不当得利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意思,也不具有将占有的意图。取得利益时该事实状态并不被行为人取得。
* 侵占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将占有的意图。
4. 法律效果:
* 在不当得利的情形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行为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 而在侵占罪的情境中,行为人将占有的他人财物转变为所有权,因此不要求返还。
5. 类型:
* 不当得利可以分为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本票、支票的付款人错误支付、因委托人的错误给付所生不当得利等)和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 侵占罪则主要分为自侵和公侵两种类型。
6. 客体:
* 不当得利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
* 侵占罪侵犯的则是占有权。
7. 客观方面:
* 不当得利表现为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 侵占罪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综上所述,区别侵占罪和不当得利的关键在于理解它们的性质、产生原因、主观心态、法律效果、类型、客体和客观方面。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侵占属于不当得利吗
侵占属于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一规定中的“取得的利益”,既包括原物,也包括孳息。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因此,侵占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属于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