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1958年,我国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初步建立了职工退休养老保障体系,为企业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制度规定,企业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时可根据缴费年限和缴费额度领取养老金。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当时的社会稳定和职工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历史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该制度在后续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等,但这一制度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1985年养老政策
1985年的养老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制度。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 干部退休年龄:根据1985年的规定,男性干部的退休年龄是60岁,女性干部的退休年龄是55岁。
2. 工资级别与退休金等级:退休金的数额通常根据干部的工资级别来确定。工资级别越高,退休金也相应越高。
3. 退休福利:退休人员除了领取退休金外,还可能享有一些其他福利,如公费医疗、副食品价格补贴等。
4. 退休手续:退休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包括填写退休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
5. 退休金调整:国家会定期对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进行调整,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1985年的养老政策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类型的工作人员(如企业员工、农民等)的养老政策在此后逐渐建立和完善。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中国的养老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优化。例如,在2015年,中国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即所有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政府还推出了许多新的养老政策,如养老金并轨、个人养老金制度等,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历史研究专家或查阅相关的历史文献。

1958年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1958年,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初步建立和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中国正在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这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产生了重要影响。
当时,中国实行的是“国家保险”制度,即企业和职工通过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方式,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责任。具体来说,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和支持。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相对较小,主要限于国有企业职工和城市集体企业职工。
在养老金的计发方面,采取了“按工资总额比例提取”的办法,并根据工龄的长短确定退休金的比例。这一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养老金替代率较低、基金筹集渠道单一等。
为了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养老金替代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等。同时,也在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养老保险制度。
总的来说,1958年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为后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