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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区别是哪些

2024-12-05 17:34:11编辑:臻房小杨分类:网络热门 浏览量(

关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如下:
      
      1. 主体上的区别:
      -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暗中接受回扣或手续费。
      -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非法地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为私用。
      
      2. 行为上的区别:
      -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并且意图归还,但实际未归还或未完全归还。
      
      3. 客体上的区别:
      -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职务活动公正性和单位财产所有权。
      -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单位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4. 客观方面的不同表现:
      -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采用欺诈、隐瞒事实的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参考法条内容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您在实际情况中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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