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外地人在上海想要办理离婚手续,需要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上海市的具体规定。以下是一些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
1. 协议离婚:
- 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决定结束婚姻关系。
- 双方应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将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 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时,双方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协议中需要明确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方面的协商结果。
- 民政局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离婚登记并发放离婚证。
2. 诉讼离婚:
-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是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起诉时,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将准予离婚。
- 如果对方是外地人,在上海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有证据证明其有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可以在上海起诉离婚。
此外,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 离婚时需要处理的问题包括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这些问题需要在离婚协议或诉讼中明确。
- 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 如果是诉讼离婚,需要准备起诉状、身份证明材料以及相关证据等。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如果双方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的三十天内都没有撤回申请,那么需要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否则需要重新提交离婚登记申请。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个人情况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获取具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