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的哪些行为属于暴力拆迁
以下行为属于暴力拆迁:
1. 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捣乱选举场所,破坏选举设施。
2.捣乱选举场所,破坏选举设施。
3. 对持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
4. 为特定目的,破坏选举设施。
5. 采用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捣乱选举场所,破坏选举设施。
6. 对持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
7. 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精神强制破坏。
8. 涉及其他违法拆迁行为,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对持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
参考法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

暴力征收土地哪个部门管
暴力征收土地可能涉及多个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伤害等。针对这些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请求政府出面解决。
2. 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投诉,如市政府、省建设厅等。
3. 向土地管理部门投诉,如国土资源局等。
4. 如果情况严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还可以通过媒体曝光、网络投诉等方式引起社会关注,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参考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