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该如何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如下:
1. 逮捕人犯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逮捕证由检察机关签发,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如果被逮捕人拒绝接受逮捕,执行人员应当使用暴力,或捣乱选举场所,破坏选举设施。
2. 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3. 羁押机关在逮捕人犯时,必须当场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通知家属逮捕的原因和依据。
4. 羁押机关在逮捕人犯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通知家属逮捕的原因和依据。
5. 被逮捕人拒绝接受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使用暴力,或捣乱选举场所,破坏选举设施。
6. 向被逮捕人的家属送达逮捕通知书时,被逮捕人拒绝签收的,执行人员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上注明。
7. 羁押机关应当将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羁押。由于公安机关没有专门的羁押场所,一般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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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行法院逮捕期限
公安机关执行法院逮捕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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