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是全体公民共同的休息日,而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更多的工作。因此,用员工加班来抵法定假日多放假的天数是不合理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那么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而如果用人单位试图用员工加班来抵消法定假日多放假的天数,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此外,这种做法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并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