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应什么时候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或者自收到撤销婚姻的书面答复之日起一年内未提起诉讼,那么撤销婚姻的请求将被视为撤回。
胁迫婚姻是指一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另一方结婚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胁迫行为涉及重婚,那么即使胁迫行为终止,受胁迫的一方仍然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此外,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也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
总之,因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及时提出,以免错过法定期限。

因胁迫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在多久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因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离婚申请的,或者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也应当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明确了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限制,旨在保护受胁迫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