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得出的结论。具体来说:
1. 占有权:用益物权人可以依法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这是用益物权的基本特点之一。
2. 使用权:用益物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使用,以满足自己的生产或生活需要。
3. 收益权: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法收取因使用他人不动产或动产而获得的收益,如地租、租金等。
此外,《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还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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