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6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未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或者采用虚假申报手段骗取期货业务许可的;
(二)从业人员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实际从事期货业务的;
(三)期货公司接受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
(四)期货公司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或者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
(六)期货公司未按规定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
(八)未按照规定将客户保证金存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
(九)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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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防范期货市场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而制定的。它由国务院于2007年3月6日发布,并在随后经过了几次修订。
以下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2. 监管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期货市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3. 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4.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5. 客户:客户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客户是期货市场中的touzi者,他们通过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承担touzi风险。
6. 交易行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7. 保证金: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8. 交割: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库包括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等。交割库为期货交易的交割提供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条件。期货交易所应当与交割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 违规处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10. 附则:条例自2007年7月4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touzi基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2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1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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