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定。具体规定如下:
1. 基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单位犯罪:若单位为犯罪主体,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外,《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年5月30日)明确了具体的数额标准:
- 一次组织、运送2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属于“人数众多”;
- 一次组织、运送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属于“人数较多”;
- 一次组织、运送不满10人的,属于“人数较少”。
特定情况下,即使偷越国(边)境的人数未达到“人数特别多”的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
-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 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参考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2. 《醉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4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