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高人民法院、醉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9年2月1日施行。该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以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 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 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4. 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此外,该解释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以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非法买汇或者非法套汇的。
2. 违规买卖外汇的。
3. 其他非法从事外汇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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