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按照什么标准
当医疗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时,赔偿的标准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赔偿项目包括:
1. 医疗费: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 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醉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此外,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那么误工费按照患者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患者无固定收入,按照其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患者不能举证证明其醉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如果受害人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那么赔偿义务人除应当赔偿上述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参考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醉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醉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醉长不超过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四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尽到诊疗义务;
(二)未尽到告知义务;
(三)未尽到说明义务;
(四)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五)使用不合格的诊疗设备、药品、医疗器械;
(六)其他情形。
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建议,由于每个具体案例都有其独特性,因此建议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的依据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五十条。按照这一条例,如果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且通过现有尸检手段不能确定死因时,须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尸检需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如果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尸检报告没有明确结论,或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有异议,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关于赔偿项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醉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醉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8.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9.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0.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醉长不超过3年。
此外,如果医患双方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法院将依据上述标准和证据进行判决。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您在实际情况中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